为激励学院学生积极参加各类竞赛,锻炼学生实践能力、思维能力和创造能力,提高学生综合素质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竞赛奖励范围
1.校级竞赛:以学校名义组织的全校性竞赛。
2.市级竞赛:市级政府部门或市级学术团体组织的竞赛。
3.省级竞赛:省级政府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竞赛。
4.国家级竞赛:国家政府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国性竞赛。
5.国际级竞赛: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国际性竞赛。
二、竞赛奖励标准
1.为表彰竞赛成绩优异的学生,学院设立学科竞赛奖励基金,对获奖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奖金奖励。
2.奖励认定依据: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,以竞赛主办单位或团体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。学院根据比赛的性质、层次、规模可适当调整奖励档次。
获奖等级 |
奖励金额(单位:元/项) |
个人 |
团体 |
国际级 |
一等奖 |
1200 |
1500 |
二等奖 |
1000 |
1200 |
三等奖 |
800 |
1000 |
国家级 |
一等奖 |
500 |
550 |
二等奖 |
400 |
450 |
三等奖 |
300 |
350 |
省级 |
一等奖 |
300 |
350 |
二等奖 |
200 |
250 |
三等奖 |
150 |
200 |
校级 |
一等奖 |
150 |
200 |
二等奖 |
100 |
150 |
三等奖 |
50 |
100 |
三、关于竞赛奖励的有关说明
1.对于多个省(直辖市、自治区)联合举办的地区性竞赛,按照省级竞赛标准进行奖励。
2.同一项目(参赛者)在同一年不同级别竞赛中获奖,按照最高奖励金额执行,不重复计算。
3.金奖、银奖、铜奖分别视为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,组织奖视为三等奖。参加市级竞赛获奖,奖励标准参照校级级别执行。
4.其他未尽奖项类别,根据获奖实际情况确定奖励标准。
5.奖励发放办法参照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,奖金发放至获奖者个人银行账户。
四、其他
1.本办法由人文信息管理学院负责解释。
2.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。
人文信息管理学院
2015年5月18日